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易中心)的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保障交易各方(包括出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国际交易中心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参与者)及国际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的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国际交易中心内进行的一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在国际交易中心参与技术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各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1号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大楼。
第五条 在国际交易中心交易的技术产权项目必须首先进行挂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挂牌专指经国际交易中心审查许可后,由国际交易中心通过国际交易中心网络系统以各种方式进行交易信息的披露。
项目挂牌后,国际交易中心有权对该项目信息通过其他媒体或形式进行披露。
第七条
技术产权项目方和投资方在国际交易中心申请登记或者挂牌的行为均可视为对交易商和国际交易中心以适当的方式发布该信息的许可。
国际交易中心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息在国际交易中心委托的异地产权交易市场发布或者挂牌推广。
第八条 挂牌期间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申请续牌。
第九条 国际交易中心采取日常交易和集中交易相结合的形式促成技术成果项目和企业技术产权的成交。
日常交易是指交易各方随时可以通过交易商撮合进行洽谈、成交。
集中交易是指根据交易商申请,国际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方和投资方填报交易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交易日期,举办项目方和投资方的现场洽谈,通过交易商撮合成交。
集中交易日期由国际交易中心择期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交易制度
第十条 国际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即在国际交易中心挂牌的项目必须通过国际交易中心会员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国际交易中心会员包括席位(虚拟)会员、服务会员、信息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
席位会员以为技术产权交易进行代理为主要业务,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技术经纪机构和产权经纪机构等。
服务会员以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信息会员以自有或职能所辖技术产权的交易为主要业务,包括高校、科研单位自有和科技职能部门所辖的技术成果、企业产(股)权服务机构、孵化器等。
特约经纪代表指以个体身份进行技术产权交易代理,有偿使用国际交易中心交易资源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席位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交易客体范围内进行交易或提供其他中介服务。擅自超越交易或服务范围,由会员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四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十三条
技术成果项目或企业技术产(股)权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指已通过国际交易中心席位会员或特约经纪代表申请挂牌的技术成果项目或企业技术产(股)权的项目方、投资方。
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项目或企业技术产(股)权的项目方是指拥(持)有技术成果项目或企业技术产(股)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或企业技术产(股)权的投资方是指需要技术成果或企业技术产(股)权的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交易的客体是指已在国际交易中心挂牌的:
(一)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二)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成果、版权等其他各种知识产权;
(三)非公司制科技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股)权;
(四)非上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相关权益。;
(五)依法能够交易的其它技术产权。
第十七条 国际交易中心禁止涉及如下情况的交易: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技术和企业产(股)权;
(二)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
(三)所有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四)处置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五)其他不宜进行交易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指定市场交易的产权不属国际交易中心交易范围。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交易程序如下:
(一)申请挂牌
申请方填写《项目挂牌交易申请表》,连同其他资料一起委托国际交易中心会员或直接向国际交易中心申请挂牌。
(二)审核批准
国际交易中心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挂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技术成果项目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资格(如果具备);
⑵《项目信息披露表》
⑶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证明
⑷技术成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⑹交易意向的批准文件
⑺挂牌申请书
⑻国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投资方资信证明
⑵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⑷挂牌申请书;
⑸国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3、企业产(股)权、股权出让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信息披露表》
⑵出让权益的权属证明
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针对国有资产);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⑹出让意向的批准文件
⑺挂牌申请书
⑻国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4、企业产(股)权投资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投资方资信证明
⑵上级主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针对国有投资主体);
⑶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⑸挂牌申请书
⑹国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国际交易中心将申请项目予以挂牌,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挂牌费。达不到挂牌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挂牌
国际交易中心对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信息、投资信息进行披露,并以多种形式推广挂牌项目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科技成果介绍、市场前景预测、发明人简介等),并将项目方和投资方的信息挂牌,内容包括:
1、项目代码
2、项目名称
3、交易方式
4、交易金额
5、代理交易商席位代码
(四)查询洽谈
挂牌后,有意向的项目方、投资方可在网上网下查询。挂牌信息即可自行委托国际交易中心的任何一家席位会员商进行交易,也可通过国际交易中心指定的席位会员进行交易。
项目方、投资方必须通过国际交易中心会员的中介撮合和项目方进行洽谈。
项目方、投资方选择席位会员签署《项目融资服务协议》后,由席位会员和国际交易中心签署《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席位会员挂牌委托协议书》。除非席位会员同意或者有充分的理由,交易双方不得在委托期内更换席位会员。
(五)签约见证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后,参照国际交易中心的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席位会员填写《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交备案登记表》,国际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根据交易任何一方的要求,国际交易中心可以提供交易见证。
(六)履约交割
国际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交手续费缴费通知》,在挂牌信息成交一周内由交易委托一方或多方向国际交易中心缴纳相关手续费。国际交易中心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
(七)变更登记、政策导入
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在签署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科技优惠政策,根据当事人申请,国际交易中心可以代理变更手续和申请优惠政策。
第六章 交易方式和计价货币
第二十条 本所的交易可以选择以下的几种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指技术成果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洽谈以协议的方式成交;
(二)技术入股,指技术成果的权益人以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方以资金或者其他出资方式入股,采用企业形式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行为;
(三)竞价、招标、拍卖,指多个投资方对某个技术成果或企业产权比照招标、拍卖的市场规则竞价成交;
(四)合作开发,指技术成果的项目方和投资方,通过协商以达成合作开发该项目协议的方式成交;
(五)其他成交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易活动中的标价、报价、结算、费用等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如果需要联系其他的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第七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交易价格最终价格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由交易各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成果或企业产权的项目方、投资方可以自行挂牌。技术成果或企业产权的项目方与投资方可以通过会员与国际交易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并享有国际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应服务,使国际交易中心成为交易双方实现交易意愿的主渠道。
第八章 交易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国际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国际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意见,可以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出让方出让的技术产权、股权有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国际交易中心在技术产权、股权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客体持有异议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情形发生变化后,国际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对出让方、受让方的申请作出恢复交易或终止交易的确认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向国际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国际交易中心确认的;
(二)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业务代表超越代理权限;
(二)场外交易;
(三)虚假交易;
(四)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秩序的;
(五)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买卖双的合法权益,国际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的财务担保和履约担保。由项目委托方在向国际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时缴纳,保证金标准为委托协议总金额的0.5%。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国际交易中心进行技术产权、股权交易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