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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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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哈尔滨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产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员是指符合《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产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批准的单位、机构和经纪代表。会员须在中心取得交易资格后,可从事技术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会员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中心范围内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中心会员分为席位会员、服务会员、信息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四类:
  (一)席位会员:取得固定席位,从事自营交易和受托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组织。
  (二)信息会员:不需要固定席位,从事出让项目或需求项目业务的会员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服务会员:主要是在技术产权交易行为过程中提供登记认定、产权变更、改制、评估、工商登记、法律事务、融资辅导、担保、税务等咨询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四)特约经纪代表:是指以个人身份进行技术产权交易代理,有偿使用中心资源的自然人。
  席位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统称为交易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条件
  ⒈席位会员: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持有者、企业和企业集团、海外投资机构、技术机构、职工持股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和实力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国外的上述机构必须在我国境内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⒉信息会员:应当是具有较大规模、长期稳定的技术成果资源的大专院校、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具有丰富技术成果和企业产权资源的机构、组织、法人、政府机构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包括技术需求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需要技术引进、课题招标的单位。
  ⒊服务会员: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招标公司、拍卖公司的各类中介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⒋特约经纪代表:必须是取得中心特许的技术经纪人。
  ⒌中心认为符合会员资格和具备交易能力条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二)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
  ⒈《会员入会申请表》,正本;
  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且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⒋《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且需加盖单位公章;
  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机构负责人的简历、通信地址,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
  ⒍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交易会员单位在提交规定文件经中心初步审核、并书面通知其基本具备席位会员资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席位费全额缴存至中心指定账户。
  第七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缴纳的会员席位费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批复。并向被批准的会员颁发《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席位会员证书》,同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席位
  (一)中心为保证席位会员利益,对交易会员总量进行限制。
  (二)会员席位获得两年后方可转让。
  (三)会员席位的转让必须经国际交易中心同意。
  (四)会员转让席位,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价值决定,中心按转让总额的2%收取手续费;
  (五)会员资格因中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中心关闭,无法恢复交易,自动取消。
  第九条 会员与中心的关系
  会员及其代理人均非中心的下属公司或雇员,也非中心的代理人,会员或代理人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关系均与中心无关。会员及其代理人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因过错造成转让方或受让方损失的,会员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员席位费、年费
  (一)每个会员席位的席位费:交易会员为5万元、服务会员为3万元。信息会员无需席位费。
  (二)会员每年需交纳年费,其标准暂定为:
  交易会员:2万元/年
  服务会员:1万元/年
  信息会员:3000元/年
  上述年会标准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会员年费在每年的一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新会员在入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年费逾期缴纳,则会员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会员身份变更
  会员取得中心会员会籍,即取得在中心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身份。但会员因经营范围变化、业务拓展或其他原因发生经营活动变化,需变更会员身份时,必须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理由、方式、时间等情况。经中心审核同意变更的按中心的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妥变更手续。审核后不能变更的,由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注销
  中心会员发生以下情况,可申请注销或强制注销:
  (一)会员因撤并、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营业的,在办理完所属席位的转让手续后,可申请注销。
  (二)会员因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会员不能正常经营的,并无意转让所属席位的,可申请注销,中心给予永久保留席位转让权利。
  (三)会员因严重或多次违规操作经中心警告后仍不改正者,未造成损失的,中心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并限时保留席位转让权利。
  (四)会员违反中心规定造成损失并无法弥补的,国际交易中心将责令其退会并注销其会员资格,席位为费不予退回。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席位会员,可以在中心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免费使用中心交易设备;信息会员可以在中心进行交易项目推荐挂牌上市业务;服务会员在交易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有优先提供服务的权利。席位会员和信息会员均具有交易项目推荐人资格。
  (二)会员享有中心提供的有关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会员享有中心免费提供的服务场地。
  (四)会员享有查询中心挂牌项目详细资料的权利。
  (五)会员推荐在中心挂牌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计划。
  (六)会员有退会及转让席位的权利。
  (七)会员有优先取得中心开拓的交易新品种、招商、设立基金等业务项目的试点操作资格。
  (八)会员有对中心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心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交易秩序,维护中心的权益和声誉。
  (二)按规定向中心缴纳各项费用。
  (三)向中心提供技术产权交易信息。
  (四)接受中心在日常交易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五)为发展技术产权交易、扩大中心业务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在中心内只能从事中心营业范围核准的业务。
  第十六条 禁止会员利用中心的信息等各类资源从事任何场外交易,一经发现,立即注销会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代理人
  第十七条 代理人是由会员委派、在中心从事其相关业务的人员,会员对其代理人在中心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 代理人凭会员委托书在中心注册登记后,允许在中心从事其相关的业务,代理人若有变更,须提前七天向中心提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代理人的一切行为由派出会员负责。
第十九条 代理人通过中心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需持证上岗。每年年底进行复审登记,并由中心将复审结果通知派出会员。

  第五章 会员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 中心对会员及其代理人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业绩统计评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会员及其代理人从事其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遇有下列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报告:
  (一)章程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四)出资人发生重大变化。
  (五)会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亏损。
  (六)会员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七)中心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年审
  中心实行会员年审制。会员在中心的年度检查工作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处罚 仲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和代理人违反中心交易规则、各项规章制度,中心有权对会员进行处罚,处罚的方法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暂停交易。
  (四)取消代理人资格。
  (五)注销会员资格。
  (六)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其相关业务中与中心发生纠纷的,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与修订权属哈尔滨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51号 邮编:150090
E-mail:jssc@hrbtm.com 电话:0451-87001480